職場霸凌入法!2025職安法修正重點解析:從英國Pizza冷落案到老闆也能被申訴
職場霸凌入法!
2025職安法修正重點解析:
從英國Pizza冷落案到老闆也能被申訴
辦公室裡,你是否曾感覺到一股無形的壓力?可能是主管一句「你能力怎麼這麼差」的公開指責,或是同事間刻意的冷落與排擠(英國曾有實務案例,訂Pizza時刻意忽略某位同仁,而被法院認定為職場霸凌)。其他職場霸凌加班一案例參考:《主管刁難、違法加班與霸凌爭議—— 2025職場霸凌最新修法下的職場警訊》
「福特汽車(Ford)在英國的其中1間經銷分公司,每月會讓員工集體訂披薩聯絡彼此感情,1名女職員不滿自己老是被遺漏,一狀告上法院控訴「職場霸凌」並且勝訴,獲賠2.3萬英鎊(約新台幣90萬元)。」
「綜合外媒報導,英國女子萊威卡(Malgorzata Lewicka)過去曾指控公司在工時與工資上發生性別歧視,後續也申訴同事性別歧視,她認為這是事件的導火線,在此之後,公司每個月的最後一個週五舉辦的「披薩同樂會」都不會找她,眼見其他同事都有被問到要訂什麼、要不要參加,唯獨自己被冷落,讓她感到相當火大,蒐證後向法院控訴「職場霸凌」。」(新聞來源:自由時報,2021/05/08綜合報導)
過去,這些令人窒息的處境往往被視為「職場潛規則」或「個人抗壓性不足」,在法律上難以界定。但現在,情況即將迎來劇變。
而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正在進行重大修正(溯其關鍵本源,即因去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職場霸凌害部屬輕生一案;2024年11月4日一名39歲的吳姓公務員被發現在辦公室內上吊身亡)首次將「職場霸凌」明確入法,從定義、申訴管道到罰則都進行了革命性的更新。這不只是一次法條修正,更是一場職場文化的寧靜革命。身為一名勞資顧問,Angus也梳理出這次修法中,每位上班族與管理者都必須知道的5個職場霸凌定義化的認定標準。
配合職場霸凌防治納入本法規範,新增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 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機制;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三)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1. 「怎樣才算霸凌?」—— 法律終於給了明確答案
過去最令人困擾的問題是:「到底怎樣才算霸凌?怎麼勞資爭調解會上的調解委員有一說法,而萬一不幸上法院時法官又有另一種見解?」新法草案終於給出了精準的法律定義,讓這個概念不再模糊。根據修正草案第22-1條,構成職場霸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關鍵要素,也讓不論是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都能有明確法律依據,不再無所適從:
- 行為人:必須是公司內部的人員(事業單位人員)。
- 手段: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 範圍:行為超越了正常、合理的工作範疇(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 行為樣態:持續使用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
- 結果:導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危害(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這套法律框架,將抽象的傷害轉化為可供檢視的具體要件。例如,什麼是「超越合理的工作範疇」?根據勞動部的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這包括了許多真實又痛苦的職場情境,像是「公開在眾人面前長時間責罵」、「刻意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甚至是「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來進行羞辱。這些過去難以舉證的行為,如今都有了更清晰的參照標準。
然而,這次修法最有實質宣示意味的莫過於,是針對「一次性嚴重事件」的突破性規定。法律特別加入但書,強調了嚴重行為的即時性。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身為一名勞資爭議顧問,Angus認為這是最關鍵的變革。它意味著,即使只是單一次的嚴重羞辱或威脅,只要情節重大到足以造成身心傷害(但仍需實際舉證責任),就可能構成法定霸凌。這給予了企業和法院一把清晰、客觀的量尺,將舉證的焦點從受害者難以言說的主觀感受,轉移到霸凌者可供觀察的客觀行為上,勞工局與法院認定範圍變得更寬鬆,職場霸凌「偶一為之」的推託之詞日後便無正當性可言。
2. 「如果霸凌者就是老闆怎麼辦?」—— 新法補上了這個致命漏洞
許多員工最無助的困境,莫過於霸凌者就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內部申訴管道形同虛設,員工往往求助無門,只能選擇隱忍或離職。
這次修法正視了這個權力不對等的致命漏洞。根據修正草案第22-3條,新法建立了一套「外部救濟管道」。如果被申訴的對象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受害員工將可以完全繞過公司內部程序,直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勞工局)提起申訴。
這不僅僅是一條新規則,這是一次根本的權力重新平衡。它傳達了一個毫不含糊的訊息:問責制適用於公司的每一個人,直到權力的最頂層,徹底拆除了過去保護高階主管濫權的權威護盾;也直接保障微型企業中勞工申訴而被吃案的申訴。
以下為修法後,違反上開情況的罰則:「增訂違反職場霸凌防治規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等罰責;提高行政罰鍰之上限,並配合相關條文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
3. 中小企業的「差別待遇」:新法規原來是可伸縮的
看到這裡,許多中小企業的老闆可能會開始擔心:「這麼多新規定,我們小公司資源有限,怎麼可能全部做到?」別擔心,這次修法採取了非常務實的分級制度,根據公司規模大小,賦予不同的法律義務。修正草案第22-2條明確劃分了不同規模企業的責任:
- 員工人數
10人以上 (10+ Employees):
1.
必須建立職場霸凌的申訴管道,
2.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員工人數
30人以上 (30+ Employees):
1.
除了申訴管道,
2.
還必須訂定一套完整的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處規範,
3.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人數未滿10人的微型企業,雖然未被強制要求建立「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上述特定措施,但仍然受到職安法的大原則規範,有責任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這種可伸縮的設計,體現了立法者的務實考量,確保所有員工都享有最基本的申訴權利,同時也避免對資源有限的微型企業造成過度的合規負擔。
4. 罰則不再是紙老虎:新法大幅提高罰款,玩真的!
法律若沒有相應的罰則,就容易淪為一紙空文。為了確保企業真正重視並落實霸凌防治,這次修法草案大幅提高了相關罰則的上限,傳遞出政府「玩真的」的決心。
以下為關鍵的罰則調整,其力道之大,足以顯示政府整頓職場環境的全面性:
- 違反管理措施:對於未建立霸凌防治規範等管理措施的企業,最高罰鍰也從
15 萬台幣,大幅提高至 75 萬台幣。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更重要的是,未來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姓名將會被公開宣布,這增加了一層強大的社會監督壓力。這些沉重的罰則清楚地表明,保護員工的心理與物理安全不再只是一個道德呼籲,而是一項具有高昂代價的法律義務。
5. 結論:不只是法條更新,更是一場職場文化的寧靜革命
總結來看,這次職安法修正案的影響深遠。它將「職場霸凌」從一個模糊的道德問題,轉變為一個有明確定義、有清晰申訴路徑、有嚴厲罰則的法律問題。員工不僅獲得了更具體的法律定義來保護自己,更得到了對抗權勢霸凌的外部申訴管道。這不僅僅是幾條法規的更新,它代表著台灣社會對於「工作尊嚴」與「心理安全」的價值重塑。這是一場推動企業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的文化變革,旨在打造一個更尊重、更健康、更安全的職場環境。
有了這些新的法律保障,我們是否能真正迎來一個心理安全的職場文化轉變,或者這只是漫長旅程的第一步?
建議可先諮詢勞資爭議顧問,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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