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真實改編案例教你看懂「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未履行」怎麼救!
🌱除草員變身 IP 產業?面對資遣後,老闆不履行調解給付金額,吉伊君該怎麼辦?
(從模擬改編情境案例教你看懂「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未履行」怎麼救?)
一、案例故事討論
在台灣新竹市有間名字頗具盛名又很可愛的公司──「台灣除草股份有限公司」。
吉伊君在這裡工作了 2 年又 3 個月,每天拿著除草機,為全市的道路、園區辛苦維護綠地。
某天老闆烏颯奇突然宣布:
「我們公司要轉型,不除草了!以後走可愛 IP + 觀光農場路線!」
換句話說,就是原本的除草工作沒了,會進行資遣。
吉伊君雖然錯愕,但也願意接受資遣(對此資遣事由並不爭執;若為爭執情境,將另撰寫文章討論之)。
沒想到烏老闆接著一句:「公司最近資金有點卡,我可能沒辦法一次付清資遣費……」
面對不確定的支付承諾,吉伊君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因此向新竹市勞工處申請調解。
幸好在調解時,調解委員小巴律師考慮到雙方訴求,提出調解方案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 總給付金額: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 15 萬元
✔ 分期攤還:分 6 期,每月 30 日匯 2.5 萬
✔ 但書:若其中 1 期未給,即視為全部到期
雖然,聽起來很不錯,調解成立是個圓滿的結果,
但真正的困難從這裡才開始──
烏老闆只付了第 1 期,之後整個人就「人間蒸發」了。電話不接、訊息不回,彷彿消失在宇宙裡。
那麼,吉伊君還有救嗎?
調解不是已成立了嗎?老闆不履行怎麼辦?
法律還能推他一把嗎?是否還需要再打一次曠日廢時的民事訴訟官司呢?
二、基本資料概要
- (吉伊君)受僱期間:2 年 3 個月
- 公司宣布轉型:原除草業務廢止 → 要資遣
- 吉伊君申請調解:向新竹市勞工處提出
- 調解當天結論:
- 每月 30 日匯 2.5 萬,共 6 期
- 任一未給付 → 視同全部到期
- 雙方簽字、調解成立
- 付款狀況:
- 第 1 期:已給付
- 第 2 期後:老闆失聯、且無正當理由、無事前告知遲延給付原因
- 目前狀況:調解成立但雇主未履行 → 進入法律可介入階段
三、雙方爭議點整理
- 雇主能否延遲給付?
烏老闆以資金困難為由要求分期,但調解成立後卻又逾期不付。 - 調解成立後是否具法律效力?
雙方已簽署調解成立紀錄,是否等同契約? - 員工遇到雇主失聯,應給付款項遲延,還能怎麼保障權益?
可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需要訴訟?以及相關費用之產生?
四、檢視公司違法或不履行雙方契約情況
從本案可看到明確的違法與不當行為:
- 雇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調解成立後,內容等同一份「有效契約」。
烏老闆未履行後續 5 期,就屬明確違法。 - 無正當理由逾期給付
「資金困難」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正當延遲理由。
更嚴重的是,雇主還呈現失聯、逃避溝通的狀態。 - 影響員工生活生計
資遣費、本應保障員工能過渡找新工作。雇主任意拖延,侵害勞工基本權益。
因此,本案已符合可以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要件,吉伊君完全不用從頭再打民事訴訟。
五、相關法令為何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吉伊君勞工可向提供勞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本案即新竹市勞工處)提出調解申請。
- 同法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調解成立 → 視同契約。所以烏老闆必須依內容付款。
- 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若雇主不履行調解內容,吉伊君可以直接向該管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名義,後續聲請實際強制執行動作;
❗免繳裁判費
❗免繳執行費
除了不用再走民事訴訟確認契約給付,這兩者金額減免對於勞工都是非常重要的保障。
六、總結與建議
遇到像吉伊君這樣的情況,很多勞工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老闆跑了,我是不是就拿不到錢了?」
調解成立後,雇主若未履行,不需要重新提告、重新走流程。
你可以直接:
➡ 第一步:準備文件
- 調解成立紀錄
- 雇主未匯款的證明(匯款紀錄、對帳單)
- 失聯證據(如無法聯繫紀錄)
➡ 第二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
因為調解成立的紀錄就像一張「可強制執行的契約」,法院可以直接幫你動手處理:
🔸 查封老闆存款
🔸 查封公司財產
🔸 甚至轉列成消債或強制執行程序
你也不用擔心費用問題——
依第 59 條,勞工可暫免裁判費與執行費。
➡ 第三步:若需要,可申請訴訟扶助
如果還需要打後續官司、或需要律師協助,
可向 勞動部提出「訴訟扶助」的申請。
讓國家替你一起擔起訴訟經費負擔。
⭐給勞工、人資與雇主的提醒
✔ 勞工:
遇到拖延、失聯,越早進入強制執行,你越能保住自己的權益;留意各期給付日期,也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防線,或於某期給付的前三天做良性的提醒與溝通。
✔ 人資/法務:
調解成立後等同契約,務必提醒公司依法履行,維持公司商譽、誠信。
✔ 雇主:
資金困難可以協商,但不得任意失聯或不履行,否則終究還是要面對強制執行、甚至更高額的法律成本(不能再享有分期的彈性方式、或者有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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