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2025年修正解析: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指引第四版》 差異全攻略──「新、舊法表格對照」快速掌握
職安法2025年修正解析: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指引第四版》
差異全攻略──新舊法表格對照快速掌握
有鑑於近年國際社會運動風起雲湧(#MeToo(中文:#我也是),2017年末)與台灣社會中的職場性騷擾(政黨內職場性騷擾事件,2023年中)、職場霸凌(前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謝姓分署長職場霸凌導致同仁輕生,2024年末)事件層出不窮,所致勞動部頒佈之職場不法侵害行政指引、法規頻繁修改;Angus勞資顧問認為,多數雇主與人事管理階層面臨到須迫切快速掌握修法之重點,旨在確保企業法遵預防到落實、有效維護職場安全,避免工作場域中同仁受到任何的「職場不法侵害」。
爰此,本文將著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場霸凌新增之法案重點與先前參考指引(第四版)作比較分析討論,試圖以簡明對照表格闡述新、舊法之間的空窗期,避免雇主與勞方間的無所適從。
首先,就勞動部表示其修法(新增)職場霸凌專章之立法理由如下:
「因應近期社會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現行本法以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為重點,勞動檢查不涉及個案調查認定,對於最高負責人如為行為人,欠缺外部申訴、調查機制及對行為人之處分等疑慮,外界期盼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架構強化內、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等救濟,及加強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與「《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職場霸凌(不法侵害)**議題上的差異與銜接,以下為詳細分析: 核心區別在於:指引是行政指導性質的軟性法源,而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則是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修法目的是將指引中的建議事項提升為雇主「直接」的法定義務。
職場霸凌防治:指引(第四版) VS. 職安法修正案分析
表格資訊整理:Angus勞資爭議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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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法源差異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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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 |
2025年 02 月 21 日修正 |
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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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一案(2024/11),致一名工作同仁於辦公室輕生,引起社會各界譁然並要求重啟調查系爭職場霸凌案件始末,以及是否有調查不公之情況。 |
「職場霸凌」相關預防、防範規範相對指引性質,規範、定義尚不明確,且法源可直接規範。
勞動部表示,這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法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及社會各界關切的職場霸凌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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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
【指引性質,偏行政指導】 (一)雇主於組織政策中,明確申明對各種職場不法侵害「零容忍」之立場,並建立安全、尊嚴、無歧視、互相尊重及包容、機會均等之職場文化。 (二)雇主應參考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或就業歧視等相關法令規章,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落實法令規定。 (三)針對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應建立標準處置流程,明定申訴或通報管道與後續處理及保護機制。 (四)明確規範各級主管與勞工之權利及義務,並確保所有人員了解各自承擔之義務及責任。 (五)提供職場不法侵害相關教育訓練,並鼓勵全員參與。 |
【職場霸凌法制化】 1. (第22條之1): A. 明定職場霸凌定義、 B.
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 2. (第22條之2): A. 雇主除確立明確申訴制度,一經「知悉」後,需採「立即有效適當防治措施」 B.
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應)」通報主管機關。 3. (第22條之3): A. 建立外部救濟管道: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 明定申訴時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的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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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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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查小組成員組成: A. 外聘委員至少二分之一、 B. 申復小組外聘三分之二, C. 且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2. 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3. 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並提供專業訓練; 4. 明訂雇主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福、法律協助; 5. 每年公開霸凌統計資料; 6. 輔導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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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 |
行政指導、指引作業建議, |
法律(強制性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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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力 |
無強制處罰性,雇主參考性質, |
具有法律強制力與罰則,且法律明確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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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定義 |
本指引所稱, |
本法所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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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態樣範例 |
【7大常見樣態】 2. 邊緣化、冷落或孤立: 3. 公開羞辱、不當辱罵: 4. 否認貢獻與價值: 5. 假勤與訓練刻意刁難: 6. 顯不合理工作分派: 7. 不實際工作目標或阻礙: |
(Angus備註:
新法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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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源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 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2. 及授權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範具體措施 |
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直接新增 1.
第二十二條之一、之二、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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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計畫、規劃到實施 |
l 【未達100人】 l 【100人以上】 |
l
【10人以上】 l
【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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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開啟方式 |
【需經員工「申訴」或「通報」】 |
【雇主一但知悉任何可能疑似職場霸凌之徵兆,必須要展開適當了解與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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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通報主管機關 |
無強制,也無通報流程機制,除非爭議上升到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檢查,或者勞動事件訴訟。 |
是,必須通報。 1.
階段一: 2.
階段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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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時間 |
內部事件:「宜」(Angus註:由此觀之,非強制性)於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
雇主接獲申訴應避免再度發生、提供必要協助,若雇用勞工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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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成員 |
倘進入調查程序: l 【未達30人】 l 【介於30人至99人】 l 【大於100人】 於調查過程中,並避免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受到不利之處遇。 |
倘進入調查程序: l 外聘委員二分之一、 l 申復小組外聘三分之二, l 且上述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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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記錄 |
成效評估原則: (1)雇主應依據自身需求與條件,定期(建議半年至1年1次,高風險行業可視需求增加頻率)進行績效評估,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及新增風險,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其評估可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審視,以確認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政策的適用性及有效性,並確實記錄。 |
(Angus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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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雇主未依「指引」辦理,原則上無直接罰則,若第一次發現為限期改善。 l 無職場暴力預防措施相關執行紀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 l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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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訂有直接、明確罰則。 l 刑事責任: n 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責由 3 年提升至 5 年,罰金上限則由 30 萬提高為 150 萬元 n 三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增至 3 年(原為1年),罰金上限提高至100 萬元(原為18萬) l 行政責任: n 職場霸凌未盡調查與協助: u 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u 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n 違反職安法衛生管理措施: u 罰鍰下限為3萬 u 罰鍰上限則由 15 萬元提升至 75 萬元 n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安全設施 u 罰鍰下限由3萬調整至可處 5 萬元以上、 u 罰鍰上限則由30萬調整至3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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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保護 |
建議性質,缺乏法律強制保護機制。 |
新增法律保障,雇主對申訴勞工不得有解僱、調職、減薪等不利待遇;違者將面臨 2 萬至 30 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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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涵蓋所有工作者,包含受僱者、自營作業者等, 主要針對有僱傭、承攬、委任關係之「雇主」與「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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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附件_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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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條】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22-2條】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第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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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建議參考」到「法定義務」的躍進
- 指引時代: 指引第四版雖然詳盡地提供了預防霸凌的 S.O.P.(如建立處理流程、進行教育訓練),但對於未遵循的企業,勞動部僅能進行輔導或作為勞檢的參考依據,沒有直接的法律處罰權力。
- 修法後: 職安法修正案將這些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提升為法律義務。未來,雇主必須建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且流程需公開透明,這是最關鍵的改變。
2. 強制雇主設立正式的內部機制
指引鼓勵企業建立內部處理機制,但多數中小企業可能僅以現有的人事規章模糊處理。修法後,無論公司大小(勞動部將公告適用規模),都必須建立一套符合法規標準的「職場霸凌」專屬預防及申訴處理機制。
3. 強化對受害者的程序保障與不利益處分禁止
這是修法中極為重要的一環:
- 指引僅道德勸說雇主保護申訴人。
- 修法明確禁止雇主因勞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而對其實施任何不利處分(如降職、資遣、刁難),並對此行為設定了獨立的罰則,大幅提高了勞工尋求協助的意願與安全感。
4. 刑責與罰鍰的威嚇力
修法大幅提高了未盡職安法義務的罰鍰金額(最高至 75 萬元罰金),最高負責人若經認定為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至 100 萬元罰金),這使得雇主必須更嚴肅地看待職場霸凌防治工作,而不僅僅是人資部門的「軟議題」。
n 職場霸凌未盡調查與協助:
u 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u 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Angus總結:
**《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是提供給實務工作者操作層面的手冊;而《職安法修正案》**則是賦予這份手冊法律牙齒的武器。未來法律正式實施後,企業將不能再忽視職場霸凌議題,必須投入實質資源建立預防、調查與懲處機制,並受行政機關更嚴厲之法源監督,更遑論到訴訟階段的法官心證及判決。
(本文章僅供參考,若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勞資顧問或者專業律師)
參考資料來源: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勞動部;2025/02/21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源法律網;2025/03/28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2025/12/02
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勞動部;2025/08/28
職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2025最新職場霸凌定義、罰則加重懶人包;TVBS;
作者:柯勝文、實習編輯 余冠蓁;發佈時間:2025/12/4
《職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和處理方式,
企業主與勞工都該秒懂的「7大關鍵」;今周刊;
作者:陳業鑫律師;發佈時間:2025/12/3
職安法三讀加重雇主罰則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最高刑期五年;經濟日報;
作者:許正宏;發佈時間: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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