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調查、申復與罰則」重點數字表格一覽 (下篇)
職場霸凌「調查、申復與罰則」
重點數字表格一覽 (下篇)
本文接續上篇討論議題,關於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明訂第22條-1職場霸凌定義首次入法以及相關具體的準則規範明文規定,舉凡從(一)申訴處理單位、(二)調查小組組成、(三)申復機制,以及(四)事業單位如未能依照法定規範的規模去做適當的處置,因應而生的裁罰討論。
承上,本文討論將繼續著重於「三大層面」,也就是本次修法後主管機關座巨大規模修改的層面,同時也是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最重要的兩大環節(調查與新增的申復機制)、一大罰則(若情節重大者,法定罰鍰最高可加至原罰鍰額1/2)面向去做延伸討論,進而將官方資料整理成分析表格,更能使勞工或者公司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或者盡到職場上雇主的保護義務。
為讓本文及上篇文章確認有實質釐清,「文末亦附有小試身手題目」及答案供檢視學習情況。
壹、【重點表格一】:
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理程序與期限」(以僱用 100 人以上企業為例)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說:當公司接到申訴(或知悉)後,不能拖延,整個流程從「收件受理」到「最終送達通知與登錄」都被明確的界定成各階段的期限規範。對於 100 人以上的大企業,法規要求更為嚴格分工;若是不滿 100 人的公司,考慮到其人力與資源量能,法律則有給予彈性的整體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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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階段/項目 |
法定關鍵數字(期限) |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釋與操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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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決定是否受理 |
雇主接獲申訴 10
個工作日內 |
公司收到申訴後,必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評估是否受理(例如是否屬實、是否有管轄權),不能置之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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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錄系統 |
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
確定受理後,須在 7 個工作天內將案件通報/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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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組成調查小組 |
受理申訴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
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通常包含外部專家如律師、心理師或社工師等、內部HR人資、法務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確保調查公正性與事後處理的檢討規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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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成調查報告 |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調查小組必須訪談雙方與證人並撰寫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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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 |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 |
雇主或申訴處理委員會拿到調查報告後,要在 1 個月內召開會議做出「霸凌是否成立」的最終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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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知當事人並登錄系統 |
作作成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
做出決定後,要在 10
個工作天內把書面決定書寄給申訴人與相對人,同時完成登入官方系統的更新。 |
💡 補充:不同企業規模與整體流程時限總計
- 未達 30 人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整體案件處理上限:一個申訴個案從頭到尾(含延長),最多大約 5.5 個月必須全部處理完成!
貳、【重點表格二】:
公司受理之「申復處理程序與期限」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說:當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出爐後且當事人「收到該決定書」,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相對人)對結果認有不服,可以提出「申復」(類似訴訟階段的:一審可以再上訴二審,此為審級利益的救濟保障)。
這個階段同樣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積極面向為明文規範督促企業進行流程推進避免程序無窮無盡拖延;在消極的面向,也避免一開始企業可能在調查程序中未能公正獨立的調查,致生申訴人或被申訴人認有不服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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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階段/項目 |
法定關鍵數字(期限) |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釋與操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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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提出申復 |
收到決定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 |
當事人如果不服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必須在收到通知書隔天起算 30 天內(日曆日)提出申復,原則上逾期將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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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收到申復後 10
個工作日內 |
公司收到申復書後,要在
10 個工作天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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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
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 日內 |
申復審議委員會必須在首次會議召開後 30 天(日曆日)內,做出「帶有詳細理由」的申復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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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知當事人與相對人 |
申復決定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
申復結果出來後,10 個工作天內要將決定書正式通知申復人及事件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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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屬再行調查者之決定期限 |
得展延 30 日 |
如果申復審議委員會認為前次調查有缺失、需要「重新調查」,決定期限可以再延長 30 天(日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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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完成成立與否決定與登錄 |
作成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
確定最終申復結果後,於
10 個工作天內完成主管機關系統的結案登錄。 |
⚖️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給公司與員工的實務提醒:
- 工作日 vs. 日曆日:圖表中標示「工作日內」指的是扣除例假日與國定假日的實際上班日(或者依照事業單位實際工作之日程);標示「日曆日」則為日曆天(含假日),計算時間認定時切勿混淆!
- 雇主的合規風險:未按上述法定期限處理,雇主可能面臨勞動檢查及行政裁罰,甚至在未來的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未盡保護勞工與適當處置之義務」。
參、【重點表格三】:
職場霸凌與處置「違規之罰則明細」一覽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說:違反霸凌防治流程不再只是「行政勸導」,而是程序拆分更細緻的罰款!罰金從最高負責人個人、雇主處置不當,到不配合調查的行為都有涵蓋。此外,主管機關有權視違規情節「加重裁罰」至「最高罰鍰的二分之一」,此為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更加賦予了勞動檢查實質的威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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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項目 / 事由 |
罰則與關鍵數字 |
Angus勞資爭議顧問白話解釋與操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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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職務上造成重大疾病 • 雇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致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罰 5 -
300 萬元 |
這可以說是最重的情形(已具體有損害造成)。若公司預防不力,導致員工因霸凌罹患精神疾病或職業病,雇主將面臨最高 300 萬的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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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配合調查 • 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 |
罰 5 -
300 萬元 |
被指控的當事人如果不配合調查小組的詢問或搜證,同樣會面臨最高 300 萬元的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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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雇主調查與處置違規 • 雇主接獲申訴後未處理 •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拒絕重新調查 • 對申訴人處以不利對待或處分(如報復性降職、調職、解僱、給予不公考績等評價) |
罰 3 - 75
萬元 |
雇主受理申訴後吃案、調查程序未依法進行、拒絕重啟調查,或對吹哨者/申訴人施加打壓,會直接被處以最高 75 萬元的罰款。 一、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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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與預防程序缺失 • 未依規定於系統登錄申訴案件 • 未依規定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 |
經通知限期改善, 罰 3 - 75
萬元 |
這類屬於程序或預防機制的缺失。 主管機關會給予一次補正機會(限期改善),若期限到了仍未修正,就會開罰 3 至 7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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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層親自違規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 |
罰 1 -
100 萬元 |
若雇主或公司最高權力者自己就是霸凌加害者,將針對負責人個人裁罰 1 至 100 萬元。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
⚖️ 裁罰加重特別規定:
- 加重裁罰機制: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單位的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 1/2。
- 例如:若原本最高罰 300 萬元,若屬於大型企業或情節重大,最高裁罰上限可再加重 50%(增加 150 萬),提升至 450 萬元!因此事業單位面臨到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時,更不可不慎。除了最高負責人會遭受到加重裁罰外,影響到公司的聲譽更是永久性的。
肆、小試身手:
第一部分:簡答題(每題約
2-3 句)
- 若職場霸凌的被申訴人是單位的「最高負責人」,申訴人應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訴?
- 在僱用 100 人以上的企業中,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應於多少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
- 職場霸凌調查小組的組成通常應包含哪些成員?
- 根據法規,「工作日」與「日曆日」在期限計算上的主要區別為何?
- 針對 30 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法規給予的案件處理整體時限為何?
- 當事人若不服霸凌調查結果提出「申復」,其法定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 若申復審議委員會認為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而需「重新調查」,其決定期限可延長多久?
- 法規中提到的「不利對待或處分」具體包含哪些行為?
- 若被申訴人拒絕配合調查小組的詢問或調查,可能面臨什麼樣的裁罰?
- 主管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加重裁罰」?其加重上限為何?
第二部分:簡答題答案卷
- 答案: 若被申訴方為公司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處、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訴,而非向公司內部提出。
- 答案: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評估並決定是否受理,且申訴不以書面為限,言詞或電子郵件均可。
- 答案: 調查小組應包含外部專家(如律師、心理師或社工師)以及內部人員(如 HR 人資、法務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確保公正性。
- 答案: 「工作日」是指扣除例假日與國定假日的實際上班日;而「日曆日」則包含假日,在計算如「申復期限」等日期時切勿混淆。
- 答案: 未達 30 人的企業,應於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答案: 當事人(申訴人或相對人)應於收到決定通知書的「翌日起 30 日內」(日曆日)提出申復,逾期原則上不受理。
- 答案: 若涉及再行調查,申復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期限得展延 30 日(日曆日),以確保重新調查的完整性。
- 答案: 包含報復性的降職、調職、解僱,以及給予不公正的考績評價等損害員工權益的處分。
- 答案: 被申訴人若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將面臨新臺幣 5 萬元至 300 萬元的行政罰鍰。
- 答案: 主管機關得視事業單位的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將罰鍰金額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 1/2(例如最高 300 萬可加重至 450 萬)。
本文章僅供參考,若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勞資顧問或者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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