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有屈原遭貶謫,今有調動五原則。
昔有屈原遭貶謫,今有調動五原則
當我們談到勞動基準法的調動五原則時,或許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故事來幫助大家理解。讓我們來看看如果古代詩人屈原生活在現代,他會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如果當時有對應的勞動局處,他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屈原(前342年2月17日[1]—前278年6月6日),羋姓,屈氏,名平,字原,以字行,楚國丹陽人。其著有《漁父》,藉與一名道家思想的漁夫的對答,表明自己不與世沉浮的決心:
「屈原既放,游於江潭,行吟澤畔,顏色憔悴,形容枯槁。漁父見而問之曰:『子非三閭大夫與!何故至於斯?』屈原曰:『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是以見放。』」
屈原是一位忠誠的詩人和官員,他因為直言進諫而遭到貶謫。假設在現代,屈原是一位在某大企業工作的員工,且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他的公司突然決定調動他的工作地點和職務。屈原該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的調動五原則來保護自己呢?
第一次調動:從首都到漢北
距離:465 公里;從(今湖北宜昌)到(今安康一帶及漢水上游地區)
車程:(根據Google Maps 若開車需耗時
5 小時 36 分)
屈原的公司決定將他從首都調動到漢北地區。屈原雖然反對,但公司表示這是企業經營上的必要決定,並且沒有不當動機和目的。所以公司認為根據原則一,這樣的調動是合法的。
然而,屈原擔心這次調動會影響他的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縱使公司保證他的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不會有任何不利變更,符合原則二。
最後,在原則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卻顯然違法。
第二次調動:從漢北到南方
距離:708 公里;(從郢都(湖北省江陵縣)到(據說是今安徽青陽縣南))
車程:(根據Google Maps 若開車需耗時
7 小時 37 分)
不久後,公司再次決定將屈原調動到更遠的南方地區。這次調動的距離更遠,屈原擔心通勤時間和費用會大幅增加。根據原則四(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公司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通勤補貼或安排交通工具,或者應該可以斷定的說應提供其長期之住所,又其本人有家庭一妻四子,亦需要保障此點(原則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五原則總結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第1階段)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第2階段):
- 企業經營必要: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的必要,且無不當動機。
- 工資、勞動條件不變:調動後的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
- 勝任能力:新職務必須是勞工能夠勝任的。
- 地點遠近及必要協助:調動地點過遠時,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 家庭利益: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小結:
嚴格來說,基於勞動契約為民事協商,由雙方合意為主要原則,是以協商並共同討論可能會避免日後調動之爭議,於雇主可以提供經營彈性命令權、對於員工也能避免未知的調動可能性。
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簽訂的「調職、調動」概括同意條款,只是雇主發動調職的依據(第1階段)。調職是否合法,仍需依勞基法第10條之1的5項要件判斷(第2階段)。
屈原的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和職務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原則,以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損害。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最重要的是,在調動員工時,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關鍵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關鍵字詞:勞動部公告知「調動五原則」
PS:參考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屈原)
(本文章僅供參考,若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勞資顧問或者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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