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求償指南:從勞基法補償到精神慰撫金, 家屬如何依法捍衛權益?
職業災害求償指南:從勞基法補償到精神慰撫金,
家屬如何依法捍衛權益?
1. 具體情境案例探討
王先生在工作中操作大型機械時不慎被捲入,導致重傷,並經搶救無效身亡;公司亦未否認此事故構成「職業災害」,雙方已進入後續協商賠償事宜討論。
其配偶張小姐向雇主提出求償要求:包含最基本勞基法第59條明文規定的「喪葬費」、「死亡補償」,王先生其留有1子1女、父母皆在故再追加「精神賠償(下稱精神慰撫金)」等相關項目,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2條第1項與194條另行賠償醫療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王先生的25歲兒子另外主張,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與相關安全規範,除了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會有刑事責任外;另外可能構成「刑事的過失致死罪」。
然張小姐對於職災的相關勞動法令不熟,
除了基本的勞基法更可能涉及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保險法,
2. 爭點(爭議點)整理:
- 【職業災害的認定】:
王先生於工作場所中的「意外致死」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的定義?
l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規定: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l 判斷:因王先生於工作場所中執行業務,是受勞動起所中的機器設備所導致而致死,故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職災定義。
- 【雇主補償與保險給付的抵充】:
雇主已支付的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給付是否可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補償?
l 判斷:可以,《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補償金抵充民事賠償金)明文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l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其立法理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如依司法程序獲得民事賠償時,依損益相抵之原則,雇主依前條規定已給付之補償費應准予抵充損害賠償金額,方屬公平,爰予明定,以為處理之依據」
- 【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能否依《民法》第192條與194條,請求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l 按《民法》第192條(財產上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增加之必要生活費、喪葬費及法定扶養者的費用負擔有明文定之。
l 按《民法》第194條(非財產上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皆可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賠償。
- 【雇主的刑事責任】:
雇主因未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是否可能構成《刑法》過失致死罪?
l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與第37條,雇主對於工作場域中的機器設備未能負必要安全責任而致使勞工死亡,即為職業災害
l 承上述法條,又按同法第40條第1項,雇主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再按第2項:「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3. 關鍵字與關鍵勞動法條

- 關鍵字:職業災害、職業災害致死、死亡補償、喪葬費補償、精神慰撫金、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雇主補償義務
4. 總結
職業災害的處理涉及多層面法律規範,包含勞動相關法、民法與刑法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需支付喪葬費與死亡補償,但若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支付相關給付,補償金額得予以抵充。此外,職災死亡遺屬仍可依《民法》第192條與194條請求醫療費、必要生活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針對離職後職業災害延續的補償,《勞動基準法》第61條明確保障勞工的請求時效權利(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遺屬仍可依規定請求補償,條件是須證明該災害與在職期間事故的延續性。此外,若雇主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或因重大過失導致災害發生,可能面臨《刑法》過失致死罪的追訴。
本案中,王先生的家屬除了請求《勞動基準法》的補償,並進一步追究雇主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對於家屬來說,須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如事故報告、醫療紀錄)以支持後續勞資爭議調解或者可能之訴訟。此案亦提醒雇主應加強職業安全管理,縱使勞工保險相關給付可以予以抵充,但根本之道還是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減少後續員工生命、身體健康與賠償之風險。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