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勞工該不該冒險出勤?法律解析與實務建議
颱風來襲,勞工該不該冒險出勤?法律解析與實務建議
1. 情境案例探討:
某公司位於台北市,颱風來襲時,台北市政府「未發布」停止上班上課的通知,因此公司「要求」員工如期到班。Usagi君居住於桃園市,該地區因颱風「發布」了停止上班的公告。Usagi君向公司請求不出勤,但公司堅持要求他前往工作,否則將面臨考績不利處分。
最後,Usagi君仍然選擇不出勤,事後公司卻發出書面警告表示對於公司事務不積極配合等,Usagi君對此產生了爭議,進而向桃園市勞動局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
2. 案件拆解與分析:
若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若符合以下三大情境,則勞工有權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假請假。
(事假為勞方主動發起;特休假依法由勞方自主安排之;除非由勞資雙方合意討論之)
i.
如果勞工的居住地、
ii. 通勤必經之地或
iii.
工作地有任何一處的縣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通知,
但同時,雇主除了可以不發給當日未出勤之工資(因屬不可抗力之因素,且員工確實未提供勞務);但不可「額外扣減工資」或全勤獎金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如懲戒、考核等)。Usagi君因居住地政府已發布停止上班通知,其拒絕出勤是合法的。此規定是為保障勞工在自然災害發生時的安全與權益,避免在危險情況下出勤而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3. 關鍵字與關鍵勞動法條:
《勞動基準法》無明文規定颱風假之定義,所以需援用其他勞動法令解釋!
i.
法源:
i.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 :(勞工可行使工作「退避權」)
「一、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二、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三、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負擔無過失主義之責任)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iii.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191 號民事判決:(職災界定原則)
「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以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
iv.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第六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下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第七點: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若按照法令解釋,Usagi君不出勤的行為是正當的,此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賦予勞方之「退避權」權利,另公司若額外扣薪並給予警告的行為則是違法之行為。雇主在此情況下應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應要求勞工在天災期間冒險出勤,亦不應對拒絕出勤的勞工進行任何懲罰。
所以Usagi君有權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桃園市勞動局),要求撤銷任何相關之不利處分。且若員工出勤,還會有在上下班途中,可能因強烈風雨勢導致的車禍發生,也就是「通勤災害」,且客觀上評估會有因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所導致,雇主就需要負擔因車禍所導致員工之必要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對於勞資雙方而言,可謂得不償失。
4. 建議:
總結來說,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勞工的權益應受到充分保障,勞工有權在安全受到威脅時選擇不出勤,且雇主不得施加不合理的處罰或扣減任何績效與考核獎金。這種保障不僅是對勞工的保護,也是象徵國家積極介入勞動關係中不完全對等之勞資權力關係。
再者,若因出勤導致的職業災害,雇主也要負擔無過失主義之補償責任,若輕傷可謂則事小,若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就不是金錢所能解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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