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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是否可以片面終止 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菜鳥工程師的加班困境:「責任制」與勞基法之爭?





「公司說的責任制」跟「勞基法的責任制」有一樣嗎?

身為一名剛踏入職場的工程師,Jason滿懷期待地投入工作。
然而,當他通過試用期後,卻面臨了令他困惑的加班問題。
公司主管告知他,他的職位屬於「責任制」,因此無須支付加班費。
這讓Jason感到疑惑,因為他了解《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權益;
如果有加班事實,雇主便應支付加班費。


「責任制」下的加班疑雲

Jason在一個月內多次加班,但公司始終未支付加班費。
他向公司反映,卻得不到合理的回應。
感到權益受損的Jason,決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求資遣費及其他相關權益。


法律解析:責任制≠無條件加班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有權獲得合理工資,包括加班費。
即使職位被公司單方面稱為「責任制」,這個責任制也非法規內定義的責任制,
所以只要勞工實際上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就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雇主不能以「責任制」為由,拒絕支付勞工應得的工資。


勞資糾紛的解套之道

  • 釐清事實: 首先,必須確認Jason是否確實有加班的事實。
    若有,雇主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 適用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雇主應依照法規的規定,計算並支付加班費。
  • 勞工權益: 若雇主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工可以依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預防勞資糾紛的建議

  • 完善勞動契約: 公司應將加班的相關規定清楚載明在勞動契約中,避免產生爭議。
  • 建立明確的加班制度: 公司應制定完善的加班申請、核准和記錄制度,確保加班費的計算和支付符合法規。
  • 定期追蹤:有鑑於《勞動事件法》的工時推論原則,勞關於工時之推定,
    該法規定於第38條,即:「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故雇主應相當之責任管理員工加班的情況。 
  • 定期溝通: 公司應定期與員工溝通,了解員工的意見和需求,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

結論

一般俗稱的「責任制」並非免除雇主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勞工有權獲得合理的工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雇主應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勞工的權益。
若發生勞資爭議,勞工可以尋求法律協助,維護自己的權益,

若雇主真的違反勞動法令,員工可以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方單方面終止契約),
並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益如非自願離職書。


PS: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了6種情形:

  1. 雇主簽約時說謊、詐欺。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言語侮辱或肢體暴力。
  3. 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害,且通知雇主後沒有改善。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員工健康有重大危害之虞。
  5. 雇主不依約支付薪水。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了勞工權益。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責任制、加班費、勞資糾紛、勞工權益

關鍵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4條

建議: 公司應該從勞動契約和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開始,逐一檢查並確實執行;
尤其是加班費的申請和管理流程。
這樣一來,就能有效降低因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而引發勞資糾紛的風險。


(本文章僅供參考,若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勞資顧問或者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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