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顧問與律師的角色差異 👇點我看

【資遣費與預告期工資是不是被老闆唬弄了呢?!】 🤔社群網友眾說紛紜,而老闆真的可以只用本薪計算嗎?

 老闆通常都會主張以工資中的"本薪"來去計算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這樣是老闆說的有道理呢? 還是老闆只是為了省錢呢?💼🔍讓我們直接來看看法條 #勞基法 吧!


## 勞動法令(勞基法直球對決):

### 1. 工資定義 (原則看收到的薪水總額) 💸

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的定義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原則上每月收到的薪資都算;
除了年終獎金(沒有明文訂定要給多少)、
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蹟獎金、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才不計入唷! 🚫

### 2. 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 (原則算近30天薪資) ⏳

在契約終止前,如果是計月工資者,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契約終止前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

### 3. 資遣費計算方式 (原則算近6個月薪資) 💼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是以發生事由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得到的金額。這是基準計算,確保勞工在資遣時能夠獲得相對應的補償。

簡單來說,老闆不能僅以本薪計算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因為工資的定義包含多種因素,

而相應的法條也明確規定了計算方式。
透過了解法條,
我們可以更理性地評估老闆的主張是否合理,保障自身權益。

若大家有任何相關疑問或經驗都可以私訊討論唷(因每個個案的情境又有可能不同),
 讓我們共同來了解勞動法令,守護每一位勞工的權益!💪✨

留言